黄某想在上海买房,资金可以解决,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一次,黄某和朋友陈某聊天,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想到网上看过的新闻,黄某顿时萌生了“假离婚”买房的念头,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想让王某帮个忙,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讲义气”的陈某居然同意了黄某荒唐的请求。就这样,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次日,黄某就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黄某“假离婚”买房后身亡,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贷款该由谁还?是黄某的“原配”还是“现任”?(杭州日报、上海闵行法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假结婚”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为只要履行了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所谓的“假结婚”在法律上就成为了真结婚,婚姻关系成立且有效。所以“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不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就本案而言,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假结婚”买房有风险!
一、离婚风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如果结婚购房后,对方拒绝离婚,则实际购房人可能还要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才能达到目的
二、财产风险。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双方对婚内财产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对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则实际购房人的利益有可能蒙受巨大的损失。此外,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外债,另一方也可能面临偿还责任。
三、人身安全。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结婚实施不法行为,如“婚内强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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