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子长路北约50米处,公交司机宋某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出公交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后刚起步时,车辆右侧与突然向车行道倾倒的沈某身体碰撞,沈某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警方认定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涉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会突发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无过错行为,沈某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不慎摔倒,亦无过错行为。故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方式,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今日头条)
无过错归责原则
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无过错。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条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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