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底离职,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13日

1月,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同年10月,该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李某所任职的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了。为此,李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12月29日,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对解除决定不服,故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3.8万余元等。保险公司提出,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对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李某年终奖金。
一审法院对李某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理由是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李某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该年度李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职责,为公司作出应有的贡献。



小编释法

年终奖作为一项企业福利其具体的发放标准与发放方式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和发放惯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有年终奖或者有发放年终奖惯例的,那么就应当有,如果劳动合同无具体约定或企业制度中无具体规定的话,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数情况下,员工离职是有年终奖的,一般会按照在职时间的比例进行发放。但是离职者如果工作不满一年的,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裁定支付给离职人员年终奖的机会不是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年终奖发放标准各地做法均有不同,司法判例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比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鉴于实践中不同地区做法不同,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还是以沟通协商为准,难以协商的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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