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丢弃男友骨灰盒被拘留!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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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杨某某在昆明务工过程中与在昆明修自行车的张某某相识后同居,而当时张某某在昆明有一处房产,后因拆迁将房产迁到昆明市滇池路。杨某某与张某某同居期间,从未申领过结婚证,后因房产问题,张某某与其侄女等人打起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书还没下来,张某某因心肌梗塞于2007年死亡。因杨某某与张某某未办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杨某某对张某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自此杨某某搬离张家。但因杨某某心有不甘,将骨灰盒带回万德老家摆放在家里,期间杨某某曾叫其女婿代某某将骨灰盒掩埋,但代某某一直未将骨灰盒掩埋。2021年4月10日,杨某某回到家后,与其女婿代某某因张某某骨灰盒一事发生争吵,杨某某一气之下,于2021年4月12日凌晨,将张某某骨灰盒用编织袋装好后丢弃到万德坝塘内,之后就回昆明上班去了。本以为丢弃了骨灰盒就能了了这些年的恩怨,却没想到竟然给自己增添了麻烦。(新浪网)

死者为大,这是中国人民延续多年的一种传统。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是对死者的一种侮辱和践踏,更会引起死者的亲友在感情上的强烈不满和憎恨,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纷争,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挖掘、砸毁、泼散污物等手段和方法,使他人坟墓受到破坏、污损的行为。“故意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是指采取敲烂、砸碎、漫撒等手段和方法,故意将他人尸骨、骨灰毁坏、丢弃的行为。
如果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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