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前报道,5月6日,41岁史某某身着红衣,在三亚一小区25楼阳台外跳舞坠楼。据当地警方通报,女子房内留有一封遗书。
5月9日上午9点,三亚跳舞坠亡红衣女子史某某遗体在三亚仙逸园殡仪馆火化,其父母领取骨灰后离开。
海景房变“凶宅”,房主能要求赔偿吗?相关案例不少,查看以往案例的判决,发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审判思路,且观点差异较大。一些案例中,法院支持房东诉求,一些案例中,法院却不支持。
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641号一案中,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顾忌和避讳不吉利的事物、语言、举动等系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风俗,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对死亡存在恐惧和忌讳心理系一般人所共有,对“凶宅"的忌讳亦被大部分群体所认同。房屋价值受建筑成本、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屋的物理价值虽不受人的非正常死亡影响,但人的非正常死亡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房屋使用人的心理负担、影响人们对房屋的应有评价乃至影响对房屋市场价值的原有预期。因此支持房东要求相关人员赔偿的主张。
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7民初14838号一案中,判决书载明:“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为必要,且这种损失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且受害人应当对损失的构成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原告的思路,其损失是这样得出的,假定系争房屋市场价为1000万,因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变成‘凶宅’,现该房屋价值为800万,其中的200万差价即为损失。然而,原告并没有将该房屋出售,该房屋仍然处于原告控制之下,即使认可原告上述理论,这种损失也只是体现为一种主观上的可能性而已,“实际损失"根本无从谈起。而无论合同纠纷抑或侵权纠纷中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都应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本案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不支持房东要求相关人员赔偿的主张。
综合整理以往案例,得出以下结论:
法院支持房东诉请的理由
理由1:忌讳“凶宅”属于客观存在的社会风俗,会加重房东及住房者的心理负担,导致市场对“凶宅”的价值预期降低。
理由2:被告过错与案外人死亡之间存在联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3:被告虽无过错但基于社会价值,公平原则等,因此被告应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不支持房东诉请的理由
理由1:房屋并未实际发生价值贬损或贬值价值难以确定的,不符合侵权法对损害实际发生的要求。
理由2:原告主张房屋发生价值贬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理由3:被告行为与原告所称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要求。
理由4: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案外人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
理由5:原告主张的“凶宅”与传统意义的“凶宅”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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