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南通,一辆黑色SUV车主抗拒执法,驾车顶撞交警十多米,在此期间,交警一直都被迫后退,期间多次吹哨阻拦车主停车。但车主仍旧不予理睬,继续顶行交警。交警一直追至红绿灯处,才将该车拦下。
对此,5月12日,江苏@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发布警方通报:5月12日上午7时50分,姚某(男,31岁,宿迁人)驾驶车牌号为苏FD12**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市郭里园小学门前路段压黄实线掉头,正在该路段护学执勤的市区交警一大队民警朱某发现后上前制止未果。7时54分,民警朱某在工农路中石化加油站路口拦截检查时,该车顶撞民警十余米,致民警警务通等执法装备损坏。目前,姚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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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
构成袭警罪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第二,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袭警罪的量刑
根据本款规定,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第一档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刑,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是指行为人袭击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采用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使用玩具枪甚至一些伤害能力很低的仿真枪等,不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不能适用第二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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