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云南曲靖师宗县大同派出所辅警赵志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被一名男子驾车冲卡撞倒,男子驾车强行冲卡,22岁辅警被拖行1600余米牺牲。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才已投案自首,经查,金某才因无证驾驶,为逃避检查便驾车冲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赵志生前同事透露,赵志母亲得知儿子去世后,昏厥了两次,向派出所提出了一个要求:想再坐一次儿子坐过的警车回趟家……(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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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冲卡行为可能按行政违法进行处罚,但是,本案已经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而是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金某才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因为无证驾驶强行冲卡,无视警察执行公务,并且明知强行拖行赵某1600米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危害结果依然实行,其行为已经不在交通肇事的范畴之内,同时也不是妨害公务那么简单。金某才在对执法人员进行妨害的过程中,在知道妨害的行为可能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造成执法人员死亡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所说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妨害公务罪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本案中,赵某作为辅警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其依法履行国家授权的职务行为,南博小编认为此时辅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本案中,金某才不单单是妨害公务罪,因为金某才随后拖行赵某1600米并碾压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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