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红塔山派出所安排辅警刘某强着警察制服和辅警丁某着便装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日20时许,辅警丁某在大常井某处抓获涉嫌拉客卖淫的被害人卯某某,后将卯某某交由刘某强处理。刘某强将卯某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期间,刘某强对卯某某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4月5日23时30分许,刘某强和辅警丁某将卯某某带到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强一直将卯某某留置于其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2020年4月6日1时许,刘某强单独将卯某某带回卯某某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刘某强双手按着卯某某双肩,把其按倒在床上,卯某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强的要求与刘某强发生性关系;之后不久,刘某强再次要求卯某某与其发生了第二次关系,结束后,刘某强退还其手机和包,卯某某得以离开。当日4时许,卯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强奸。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强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决刘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掌上春城)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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