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丨男子驾车碾压前妻后刺伤路人!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30日

警方通报,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因感情纠纷行凶,犯罪嫌疑人、其前妻以及其他6名受伤群众,共计8人已送医治疗,暂无生命危险。
5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吉某某驾驶租来的白色轿车,在秦淮区金銮巷将其前妻撞到在地,现场热心市民阻拦无果后,吉某某再次碾压该女子后逃离现场。慌乱中,吉某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安全气囊弹出,导致其所驾驶车辆无法行驶。随后,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在现场持刀抢得一辆轿车后,继续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交叉口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所抢车辆无法驾驶。
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热心市民围堵,其中一身形较胖的热心男子,被吉某某用刀刺伤,现场多名群众也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自杀未遂,被警方控制。(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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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哪里?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认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标准就是看行为一经实施,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公共生产、生活遭受损害。如果是,则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是,则定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如目的在于杀死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但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就应认定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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