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寻狗启事因承诺“送北京房产”,在网上火了。根据这则寻狗启事,北京的徐女士在丰台区丢失自己的爱犬,启事内容显示,“如有送回,本人愿意送西山甲一号XX地块X号院北门X楼X单元XXX”作为回报。此消息一经传播,引发热议,网友纷纷打趣道:“都赶紧起来去找狗吧”“我已经在路上了”。据新京报报道,张贴寻狗启事的徐女士及丈夫表示,狗狗已经找到,而引发热议的“寻狗送房”系打印店印错了,打印店经营者也承认有过失。
徐女士说,狗狗走失时是晚上,由于着急找狗,自己和打印店主都没仔细看启事就贴出去了,本意是表示“找到狗送回必有重谢”。
打印店主说,寻狗启事贴出后不久,半夜两三点,狗狗的主人接到了两三百个电话。徐女士称,寻狗启事贴出后,不到两小时就有人把狗送回来,但送到门口就走了,没留下姓名。对于网传找到狗的市民获得2万元报酬,徐女士予以否认,称有人冒用自己的信息发布“找到狗给2万元”的消息,而找到狗的人“一分钱没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寻狗送房”的启事,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徐女士发布的悬赏广告是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徐女士不能证明其悬赏广告是错印,那么承诺送出房产的告示是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寻物启事酬谢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只要徐女士的狗被找到送回,双方就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徐女士应当按照悬赏广告所示,支付房产。如拒绝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则构成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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