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被前女友跟踪骚扰3年,无奈向法院起诉!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666月13日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示的一份判决书引发网友关注。据了解,海珠区男子朱某和前女友徐某在高中时交往,徐某毕业提出分手后,两人未曾再见面。然而,徐某自2018年起对已婚的朱某及其家庭进行长达3年的骚扰、跟踪行为,还频繁到朱某夫妻2人的工作单位滋扰闹事等。不堪其扰的朱某多次报警,最后将徐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停止对朱某及其妻子实施的电话骚扰、跟踪以及在二人住所、单位蹲点等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中,徐某多次、频繁拨打朱某电话、寻找朱某妻子的联系方式、在朱某或其妻子的工作单位门口蹲守,其行为已构成对朱某及其妻子人格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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