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王先生说,6月19日下午3时50分左右,他在鹿城区新田园的一家彩票店购买了一张“体彩,竞彩足球比分”的彩票,彩票合计为200元。昨天凌晨,这张体育彩票所对应的足球赛结束,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彩票已中奖。兴奋之余,他将彩票拍了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以表达自己的喜悦。
而昨天下午,当王先生再次来到新田园的彩票店时,店主告诉他这张彩票已兑奖。根据彩票店电脑显示,王先生的这张彩票中奖金额6000元,兑奖状态为“已兑奖”,兑奖时间为昨天中午12时26分20秒。但是,至于在哪里兑奖,该彩票店电脑系统无法显示,只能显示兑奖点编号。
“彩票明明还在我身上,我又没过来兑奖,彩票怎么已兑奖呢?”王先生怀疑彩票被他人冒名兑奖。随后,他来到了鹿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报警。(腾讯新闻)
以案释法
若经核实,确实有人通过朋友圈的彩票信息冒领了奖金,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首先彩票在销售过程中是不记名的,获奖人可通过竞猜方式赢取奖金,中奖后获奖人手上的“彩票”可作为向商家兑换奖金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冒领人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最常见的犯罪,盗窃和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不易分辨。从理论上讲,盗窃罪和诈骗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手段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在窃和骗手段交织使用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看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时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骗还是窃,如果最终取得财物靠的是骗,就应当定诈骗罪,反之则是盗窃罪。另一方面,诈骗罪是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盗窃罪则不存在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问题。因此,正确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是先确定被害人,然后认定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所使用的主要手段。
一、若冒领人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彩票获奖信息,虚构自身为彩票所有权人,向商家兑换相应奖金,商家作为被骗者且处分了中奖奖金,不论王先生还是商家作为受害人,冒领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若兑奖过程中,商家明知兑奖人非实际中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奖金予以兑换,那么商家主观上不存在被骗可能,冒领人可能涉嫌盗窃罪,至于商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具体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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