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7月19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生效,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案情简述:梁某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法院审理查明,债务人梁某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目前债务人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须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今日头条)
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破产制度解决的是当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又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
申请个人破产的后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其消费、借贷及就业等均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例参照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乘坐高档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旅游等高档消费进行了限制。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以及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声明自身破产情况。除此之外,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至债务清偿完毕这段时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从表面上看,对破产人的限制与对老赖的限制类似,但不同的是,老赖因失信被限制后,必须还清全部债务,而且不能少一分钱。但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在受到限制后,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即仍有复出的机会。
该制度会导致恶意逃债吗?
为了防止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大量条文,涉及“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三个层面。
在“不能逃”层面,《条例》的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在“不敢逃”层面,《条例》的破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连接,要求债务人的破产登记和信息公开;
在“不想逃”层面,也制定了规则,鼓励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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