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昆明某小区是当时云南罕见的超高层住宅,但也是因为这令人瞩目的建筑高度,该小区建成之后严重遮挡了紧邻两个小区的采光,受影响的业主多方反映,要求赔偿。2013年8月30号、2015年3月10号,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两小区签订了日照遮挡赔偿协议书,对受影响的249户业主进行赔偿,但在2017年仅赔偿了其中一个小区188户业主的部分款项。2021年7月22号,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公告,公示了补偿相关协议的专项检查。公示显示,将对小区造成日光遮挡的249户进行赔偿,日照赔偿标准为每分钟90元,据核算,累计赔偿金达1345.113万多元。(都市条形码)
采光权的侵害,不仅是对物权的一个侵害,同时也可能对相邻小区建筑物的住户造成一定身体权、健康权的一个侵害。《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一方违反相关规定,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犯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情降低。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光系数最低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楼房间距应该为南楼高度的1.7至1.8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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