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丨100多万的学区房刚买一周,学校搬迁了,能退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7月28日

为孩子读书方便,王某夫妇在昆明某中介公司介绍下,花146万元买下了一套二手房。然而,买了房子还不到一周,学校贴出搬迁公告,所谓的“学区房”不存在了,房屋价值缩水,为此,王某夫妇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合同,或者以较低价买该房屋。而同时卖家也将王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20万元尾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提及案涉房屋应为学区房或者是否可以就读小学等事宜;其次,虽然在房产买卖中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而本案纠纷中,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卖双方均应自担风险。
因此,王某夫妇主张将房价降低25.8万元成交,并要求张某夫妇退还多出来的5.8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支付尾款,至于张某夫妇提出的违约金,因王某夫妇在知晓学校搬迁一事后一直积极协商,并非刻意拖延,故对此不予支持。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王某夫妇向张某夫妇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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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提到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买卖双方均应自担风险。


什么是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领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 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
2. 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
3.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4. 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5. 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买房是件大事,孩子上学更是一件大事,如果要将这两件事挂钩,就一定要全面了解政策,谨慎考虑,不要盲目“押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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