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一对95后小夫妻刚领证一小时,男方就吵着要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学院,经项某父亲介绍,项某与1997年出生的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之后,他才做出了草率决定。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一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春城晚报)
以案释法
起诉离婚时,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规定在《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可撤销婚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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