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男子预付65万,居然买到“查封房”,如何维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22日

此前,张先生在房产中介的陪同下,与杨某夫妻到昆明市某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转让预约合同》,并支付给杨某夫妻俩65万元预付款,公证处对《房屋转让预约合同》进行了公证。
公证处在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所交易房屋的权属明晰,房屋只有银行抵押。然而到了9月,张先生却发现这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他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查询后才得知,这套房屋竟然在2017年3月,就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张先生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杨某夫妻俩和公证处及中介,要求三方对他的损失赔偿。(昆明信息港)图片





公证处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公证机构向申请人出示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表当中,都记载了需要提交房屋查档表,查档表其实就是一份房屋档案登记,档案登记是完成本次公证的必要充分的资料,所以公证机构在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这部分资料和内容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法院认为公证处有审查不严的责任。在涉案房屋拍卖后,张先生拿回了46万2千多元预付款,经上诉后,法院判决昆明市某公证处,赔偿上诉人张先生未追回预付款的30%,共计人民币66207元。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图片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