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精神疾病男子回家过中秋时,持锄头砸死邻居!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24日

从网传的监控视频显示,9月20日下午6时左右,刘某行至某处时,邻居代某某突然从家中冲出,手中拿着锄头一路小跑,而刘某却丝毫未察觉到身后的情况,代某某举起锄头重重砸向刘某头部,刘某应声倒下。接着,代某某又挥起锄头朝刘某连续击打三下,听到呼喊声后,刘某和代某某的家人赶紧冲出家门,拦住行凶的代某某。但不幸的是,刘某已当场身亡。
据了解,两家人此前无任何过节,做了几十年的邻居,而且两家人还沾点亲。代某某今年43岁,是低保户,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两女。大女儿身体有部分残疾,在四川读职校,小女儿在村小读五年级,而儿子因为家里条件不好,初二辍学后就跟随母亲在浙江台州打工。此外,家里还有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极目新闻)图片

精神病人杀人视情况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有关机构鉴定杀人者在杀人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需要赔偿对方医疗抢救费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图片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