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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河北廊坊的杨先生在十级暴风天骑车出行,被路旁一棵突然倒下的绿化树砸中,后被送医抢救,经鉴定为一级残疾。杨先生遂起诉当地绿化事务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430余万元。绿化事务中心表示,对树木尽到养护义务,涉案树木倾倒由极端天气造成,为不可抗力。当天气象部门提前预报,建议市民谨慎出行,杨先生仍外出,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杨先生则提交照片,称涉案树木没有根系,足以证明被告对树木管理不到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判其赔偿杨先生370余万。绿化事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头条新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定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到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本案中,绿化公司虽对树木进行了浇水、修剪、施肥、撒药等日常养护义务,并提交了维护记录予以证明,但涉案树木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事发地成排的树木仅涉案树木倾倒,从该树倾倒后的照片证据也能够显示出该树的根系欠发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上诉人未对树木尽到及时和良好管护义务,并判决其承担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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