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带口罩被公司开除,要求6万的赔偿金能获支持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8日

据了解,胡先生于2016年6月入职广州嘉某公司,胡先生工作期间多次被用人单位警告后遭辞退,警告理由包括: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某日溜岗40分钟的行为。胡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信息时报)

首先,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能否适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解除条件,关键在于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审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能单看行为本身,更应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所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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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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