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有博主发微博称,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商场抓到一个在女厕所的偷拍者,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根据视频画面显示,一名男扮女装的偷拍者起初谎称朋友让其到女厕所换上女装,在该博主的语言攻势下,该偷拍者拿手机的手不停颤抖,经过检查手机,发现手机中存有大量在上海和国内等地女厕所内偷拍的照片,最终该博主果断控制住嫌疑人并报警。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16日消息,实施偷拍行为的男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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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偷拍人员的民事权利若被侵害,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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