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1岁的徐小姐向记者报料称,一周内在广州地铁三号线上两次遭同一男子猥亵。徐小姐表示事发均在早高峰,涉事男子趁车厢晃动时犯案,“一开始我觉得被挤得非常不舒服,但可能是无意的,后面发现他挤我的同时,用下体磨蹭我的大腿,还用手抓我”,被大声训斥后,男子慌忙逃走。两天后徐小姐再次遇到该男子,他继续以同样方式犯案,双方一番纠缠后,男子被警方带至派出所,经审问后承认猥亵。目前,嘉禾站派出所已立案处理。(南方都市报)
以案释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强制猥亵他人的刑罚处罚幅度包括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两个范围,判处以五年以上刑期,要符合“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相等的恶劣情节,且量刑时既要考虑案情的恶劣情况,还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历史表现、受害人的谅解情况等。
我国的强制猥亵犯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等方式侵犯他人性自由,男性也被包括在其中。
南博小编建议,如果不幸遭受强制猥亵,一方面,因该类犯罪通常较隐蔽,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另一方面,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受害人可尽量记住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如果有机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也可尽量留下痕迹,以便此后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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