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贾女士11400元购买的“某鹅”羽绒服出现质量问题,却被告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且在购买羽绒服时店员递给来一张抬头为《更换条款》的纸,要求签名。这份《更换条款》上写明: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某鹅退换货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受到了广泛关注。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就格式条款问题约谈了某鹅。约谈反映某鹅参会人员对专门店“更换条款”的具体含义并不了解。
参会人员所表述的公司退换货流程与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多有出入,上海市消保委要求某鹅在12月2日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就“中国大陆以外区域某鹅专门店退换货条款是否与中国大陆相一致”这一问题,某鹅参会人员表示“不知道”,某鹅参会人员也确认了在某鹅官网上30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并表示该条款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在约谈会前,某鹅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人民网、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首先,退货权益的争议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其次,格式条款的问题上
我国《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某鹅”使用的让客户签字的“更换条款”明显是不与客户协商单方面早已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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