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一护士用假冒HPV疫苗私自接种牟利!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1-12-08 11:26

日前,有市民反映在重庆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的宫颈癌疫苗,无法查询接种记录,质疑疫苗真伪。对此,重庆市江北区卫健委发布一则通报,经初步调查情况为:该服务中心为某医院主办,原聘用护士周某某涉嫌在院工作期间欺瞒单位,以帮助预约宫颈癌疫苗为由,私自收取他人费用,以生理盐水、二价宫颈癌疫苗冒充四价、九价宫颈癌疫苗,自行实施接种,离职后继续实施,涉嫌对多人实施诈骗。
目前,周某婧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人民网)


疫苗接种

关于疫苗接种,我国有专门的《疫苗法》,根据法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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