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冲业绩,一公司员工替客户考研当场被抓!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1-12-10 15:15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份代替考试罪起诉书。被告人李某为某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其客户兴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并承诺为其拉客户购买证券,提高年底销售业绩,后李某答应。2020年12月26日,李某代替兴某考试时被当场抓获。2021年1月15日,兴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和兴某,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辽宁锦州警方取保候审。(正义网)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图片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