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和违约金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房产交易来说,金额庞大更需要重视。往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出现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当违约行为出现时,我们到底是主张定金还是违约金?还是可以全部主张?
案例
本人甲方为房屋卖方,九月同乙方买方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乙方只支付了定金10万,约定尾款一次性付清。现乙方打算违约,解除合同。请问卖方除了可以定金没收外,是否还可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中违约责任中注明若乙方违约超过20日需支付房屋总价的20%违约金。(网友提供)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该法条已经明确规定当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两者无法同时适用,应当由守约方选择适用何种救济方式。
虽然本案业主(守约方)不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但是业主(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的承担有以下情形:(1)若业主选择不解除合同,可以主张逾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若业主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定金退还给买方或者没收定金,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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