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录仪,并借机制造混乱,盗走事主家中两个翡翠挂件、一枚翡翠戒指、一枚8.37克拉的钻戒、一块理查德米勒的手表丢失,据了解5件饰品共价值600多万元。东窗事发后,到案后的李某还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澎湃新闻)
法院查明事实: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拥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录仪,具备作案动机。且其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独处,具备作案时间。在主卧室期间被告人李某拿出与赃物一同放置的护照并翻找赃物放置的抽屉,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存放地点的唯一人员,结合其事发之后的诸多反常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小店区院不予采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这起盗窃案件,民警李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以案释法
有网友认为李某构成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李某“据为已有”的财物,属于任某夫妻私人财物,因此从财产所有权上看,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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