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爆燃事件:系网上逃犯释放燃气自杀!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1-06 12:26

案情简述

 5日,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针对“1.4”爆燃事件发布情况通报,1月4日16时44分,抚顺市顺城区某处发生爆燃,当日17时20分现场明火扑灭,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1人死亡。
经消防、燃气专家现场勘察,排除燃气泄漏导致的爆炸。经公安机关侦办,本次事件系死者徐某(系网上逃犯)故意释放燃气自杀导致,徐某在爆燃现场受伤后,从窗户跳楼坠亡。目前,受该起事件波及的社区居民情绪稳定,受损门窗修缮及更换等工作正在加快推进,现已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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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释法:释放燃气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以故意为主,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

若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发生爆炸或者有造成周边区域一定范围内爆炸的可能性,危害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则该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并且存在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已达到犯罪既遂,故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行为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释放天然气并未针对特定第三人,而且其危害结果不仅仅只有爆炸,还有可能致人死亡、受伤等。所以,释放超过爆炸极限的天然气的行为与上述所讲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性质相同。并且行为人明知释放天然气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性,而依然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对行为人采取释放超过爆炸限度的天然气,应当推定其有间接故意。

综上,释放燃气自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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