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花椒”案二审宣判:不构成侵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1-14 13:57


案情简述

法院判决


13日,备受关注的四川“青花椒”案在四川省高院公开审理,法院二审判决“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9月,“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店”被上海万X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其“青花椒”商标权并索赔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随后,被告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法治日报)

南博小编认为

即便是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应合理、有限地去行使和保护!




首先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是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本案中温江X青花椒鱼火锅对“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不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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