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买公积金怎么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笔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办理公积金的,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公积金和罚款的法定职能,双方由住房公积金引发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而不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受案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具管理部投诉,举报、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具管理部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令限期缴纳、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投诉举报后如果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以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展行职责,但法院无权干涉行政部门如何履行行政职责。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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