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到菜市场偷换收款码,一早上收入超3000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1-29 15:32

26日,广东东莞两名男子郑某和温某打印1500张收款二维码,凌晨前往菜市场将摊贩的二维码替换掉,2小时贴了100多张。2人一晚的“睡后”收入超3000多元,摊位老板立即报警,民警当天就将2人抓获。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办理中。(@西部决策)对于偷换收款码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实务中还是有争议。




盗窃

在以往案例中,大多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在大理州永平县马某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制作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易粘贴卡片,趁人不备偷偷把各商铺的收款二维码更换,共窃取受害人收入五千余元。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都市条形码)
如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到某商场门口的多个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非法获取钱款人民币6983.03元。人民法院认定邹某某犯盗窃罪,在责令赔偿商家的经济损失外,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今日头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

但也有人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认为,被告人把商户的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顾客被冒用的二维码所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本应支付给商户的财物,属于新型的三角诈骗。即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自己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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