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春节假期是亲朋好友聚会的高峰期,推杯换盏其乐融融,但酒过三巡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甚至是酒后骑电动车也不行!
关于酒后驾车,除了行政处罚,还有的时候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今天南博小编将酒后驾车的情况总结如下。
首先分清两个概念,“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和“酒驾”程度不一样,“酒驾”和“醉驾”都是酒后驾车,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都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酒驾”只涉及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处罚。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作了如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酒后骑行电动车
一、骑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那属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如果用户骑的是电摩、电轻摩、超标车,这三类车严格意义上讲都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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