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以抵付借款的名义,私自将房屋过户到“情人”名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其妻刘女士将丈夫与“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财产。近日,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有权,判决支持刘女士全部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遂判决涉案房产系刘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应返还该房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浏阳河畔)
以案释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也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针对此类赠与纠纷曾有明确答复: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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