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丨6岁男童被困小区自动贩货机内,家长索赔100万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2-21 13:09

近日一名6岁男童被困在昆明一小区内的自动贩货机储物箱中,孩子母亲认为公共区域不应该摆放自动贩卖机有安全隐患,向物管及商家索赔100万元。曹女士家住在昆明呈贡区某小区,14日下午6点多,她带着6岁的儿子在小区里玩。随后,孩子跟着另一个小朋友跑没影了,等曹女士找到儿子时,他已经被困在了一台自动贩货机的储物箱中。曹女士说,孩子被困后被吓得大哭,自己也手足无措。路过的住户想扫码打开柜子门,也失败了。最后,小区物管拿来了撬棍,撬开了柜门,孩子才脱困。孩子在储物箱中被困了9分钟。曹女士表示,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两天睡觉总是惊醒,她带着孩子去进行了检查,医生鉴定为脑电图异常。由此,她要物管和商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太生气了,他们要赔100万元。我不知道孩子会出现什么情况,对孩子伤害太大了,我家孩子才6岁。”(80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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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和商家有没有相应的责任呢?

首先说生产商家的责任,如果自动售卖机本身没有设计缺陷,对于厂家来讲,他们的责任是最小的,如果自动售货机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产品由于制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于因生产厂家原因,食品自动售货机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只要是在孩子受困之后及时救助,管理也没有其他疏忽的话,责任也是有限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玩耍同伴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行玩耍的两个人,若其中一人的行为导致另外一个人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么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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