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两人偷29只火腿觉得太重,又偷三轮车运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3-10 13:17

 

3月1日19时许,杨某和夏某在夏某家吃晚饭后,二人商议去火腿专卖店盗窃火腿。两人来到火腿店后门,用“破坏钳”将防护笼剪开一个口子,夏某进入店内盗窃火腿,杨某在外面放风并负责接应,二人合力盗走店内29只火腿。之后,二人在窑坡街将停放在一居民楼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用该车将盗窃所得的火腿运至复兴变电站旁一废弃的工棚藏匿。为把事情做得“天衣无缝”,夏某将盗窃所得三轮车骑到十里铺一空地丢弃。不想,忙碌了一整晚的杨某和夏某,还在被窝里做着发财梦,便被民警抓获。
目前,杨某、夏某已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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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破坏火腿店的后门进入店铺盗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中的“户”应是空间上、时间上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相对封闭性;户内主体上特定,通常限于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住或者与亲朋、同事、租友等相对固定人群共同居住的人员,对外具有排他性;功能上具有日常生活性,是专供他人日常生活、起居饮食、繁衍后代、存放财物的特定私人空间,享有住宅安宁权。“户”的范围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单位、学校为员工提供的具有家庭生活性质的宿舍等。集生活与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被视为“户”。再比如说院落式住宅,如各区域均满足四要素,则整个院落为“户”,行为人经户主同意,进入院落大门即已合法入“户”,其在“户”内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如院内存在商住混用情况的,则行为人经户主同意进入经营区域,后又擅自进入到生活区域内盗窃的,才成立“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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