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元商家却收190元,“反向抹零”的操作被罚款!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2022-03-11 12:08

近日,消费者刘某在厦门某餐饮店就餐消费189.5元,支付记录却显示被扣取190元。该餐饮店负责人声称收银系统默认“四舍五入”,拒绝退还“反向抹零”的5毛钱。事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涉事餐饮店罚款4148.41元。(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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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若违反该义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该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就采取“反向抹零”薅羊毛,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一,在消费的全过程中,经营者始终没有就反向抹零这一收费事项对消费者进行明确告知,仅仅在购物小票中用一行小字标明,如果消费者没有仔细核对,很可能不知道自己钱被多收了,即使看到小票上的“抹零”二字,也往往按照通常观念来理解,以为是商家免收了零头,因此,反向抹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消费金额只能精确到角,此时对难以支付的几分钱进行抹零还情有可原,但在电子支付极其普遍的今天,微信支付完全可以精确到分,经营者仍然热衷于抹零,收取了不必要的费用,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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