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家米线店老板长期在米线中加入“头痛粉”!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12:16


龙某某在云南玉溪经营一家米线店,为了使熬制的牛肉汤延长保质期。龙某某自创“偏方”,每天向当天熬制的牛肉汤中添加阿咖酚散(俗称头痛粉),长达半年之久。阿咖酚散是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品,其中所含的咖啡因为中枢兴奋药,能增强药物的解热镇痛作用,长期使用有成瘾性。当地检察院认为,龙某某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不顾食品安全,触犯了刑法。(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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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米线中加入“头痛粉”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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