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49岁的张女士为了减肥,把家用按摩仪调到最高档放在肚子上半小时。随后张女士高烧不止、剧痛难忍。经检查,张女士右肾包膜下血肿,右肾实质受压,部分肾组织缺血坏死。医生表示,张女士有高血压、糖尿病,肾脏相对更易受伤,按摩仪的震动极易对肾脏造成伤害。(@广东台触电新闻)
以案释法
商家是否承担责任呢?南博小编认为首先看按摩仪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缺陷,其次看厂家是否尽到提示的义务。
首先,如果按摩仪在生产过程中就存在产品缺陷问题,那么按摩仪生产厂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但是,如果引起损害的缺陷不是厂家造成的,那么厂家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免除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如果按摩仪在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而按摩仪生产厂家没有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者厂家没有提供按摩仪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那么,按摩仪的生产厂家很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 产品质量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所以,厂家提供按摩仪,应该具备着这种特定的功能,并且应对这种特定的功能标明正确的使用方式,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1、购买相关理疗类产品,切记保留好发票或购买凭证,这是产品来源的有力证明;
2、使用相关产品前切记阅读使用说明书,如果没有说明书,或说明书上没有风险告知与提示,说明书亦需妥善保管。这是证明生产商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明。
3、一旦出现意外,就医时需保留好治疗记录,及开具导致病因的相关证明,这是证明自己的伤害与按摩仪直接存在因果联系的有效证明。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