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丨缉毒犬在废弃窝棚中找出6.2公斤毒品!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4-07 13:49

4月6日,普洱边境管理支队对外通报称,该支队缉毒犬“江北斗”查获一起毒品案,缴获毒品6.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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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20时许,普洱边境管理支队翁嘎科边境派出所民警携缉毒犬“江北斗”在翁嘎科镇某村附近开展边境治安巡逻。巡逻至一间废弃窝棚前,缉毒犬突然表现得异常兴奋,吠叫示警,民警根据经验判断附近可能有违禁品,便引导缉毒犬全面搜查。警察在窝棚角落的石棉瓦下,发现一个绿色编织袋,并当场从编织袋内查获冰毒、海洛因,总计6.2公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普洱边境管理支队、普洱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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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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