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云南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公共英语科目考试于4月10日上午9:00-11:00进行。由于疫情原因,考生蔡某某安排在马关县隔离点参加考试,考前该生按要求上缴手机。考中,该生利用违规私藏的设备拍摄试卷并通过网络发给同学周某某。周某某系文山某县普通考点专升本考生,该生按要求上缴手机。考试结束,周某某拿回手机看到信息后,于11:29将信息截图发给其他同学,引发网络传播。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的有关规定,判定蔡某某的行为为作弊,给予其本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并暂停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一年的处理。马关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掌上春城)
以案释法
作弊的行为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作弊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国家考试的范围: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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