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正阳县法院公布一起刑案的一审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51岁的女子黄某某与男子闵某某系情人关系,两人为达到共同生活目的,预谋杀害黄某某的丈夫闵某。二人多次购买头孢药物,由黄某某在其丈夫闵某饮酒时,将头孢药物放到闵某的餐食中,欲致其死亡,所幸未酿成悲剧。法院认为,闵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且二人到案后坦白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二人有期徒刑2年。(中国警方在线)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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