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前妻文化低要求限制探望权!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5-05 13:34





重庆一对夫妻离婚后,前夫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等。而起诉原因是嫌前妻只有初中文化,担心影响孩子成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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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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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视权?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3.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4.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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