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日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5-12 12:00

防震减灾



十四年前的今天,汶川地震,举国同悲。灾难留下创伤,也教会我们坚强,时光穿越苦难,也见证重生。未雨绸缪,风雨来时,亦可从容应对,多一分防范意识,少一分灾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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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南博小编就带领大家学习《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调整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法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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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下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的规定进行简要介绍,旨在提高全民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法律意识。(整理自大庆应急管理)

一、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概括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四个环节。

二、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三、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不断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部队和民兵要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七、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逐步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确保地震监测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避免对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十、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在省市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擅自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力。

十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二、已建设的重要建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十三、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政府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十五、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十六、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十七、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落实。

十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灾,并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十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十、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政府要采取紧急应急措施。

二十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对地震灾区开展自救和互救。

二十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十三、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二十四、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邮电、通信、供水、供电等措施。

二十五、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二十六、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十七、国家依法保护地震遗址遗迹。

二十八、对违反防震减灾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可分别给予不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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