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丨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5-13 10:01

案情简述

购买的房屋还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主就离世了,且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遂将安宁市民政局诉至法院。5月11日,安宁市人民法院昆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年,原告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公证处签字完成手续后,支付尾款8万元。原告于2018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20年2月24日,房主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故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掌上春城)





以案释法——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为在实务中,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常出现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情形。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证遗产安全的考虑,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一方面,遗产管理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依法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等手段向债务人主张,实现被继承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应当对有关遗产债务进行清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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