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的王先生称在沃X玛超市关上店买到了8瓶过期一天的某乳茶,他以每瓶8.8元的价格分8个订单支付,向超市索赔8000元遭拒。王先生称,他购买的这些饮料,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保质期9个月。他5月14日购买时,已经过期了。王先生说,自己是职业维权人。他合法购买了这些过期食品,他和超市工作人员协商后,工作人员“同意以4000元处理”,但他一直等到当天下午5时许仍没有得到答复。王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沃X玛应当向他赔偿。沃X玛关上店工作人员确认,8瓶商品是在8个机台同时售出,但在该超市的食品追溯系统中没有查到王先生提供的这一批次商品。超市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确认超市内销售过期食品,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目前市场监管局已介入。(上观新闻)
职业打假人
我们所称的“职业打假人”,它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实施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职业打假人”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3月26日,王海在北京首次在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并请求赔偿。王海也因此成为了职业打假领域第一人,也使“职业打假人”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公众的认知范围。“职业打假人”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支持、反对等声音。
“职业打假人”并非严格的法律规范用语,通常可以将其理解为以盈利为目的,长期聚焦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宣传等领域,通过购买有问题产品或者找寻生产经营者有问题的广告宣传,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达到获取奖励的目的,并以此为职业的人群。
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上述法律条文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它规定了当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药品时,可以最少获得1千元的赔偿,最多可以获得食品、药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维权贴士
一、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在发布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方面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因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不应以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消费者身份,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一般不为法律禁止。
二、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人民法院会根据行为人购买商品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索赔请求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综合认定。
三、知假买假后向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数额超过合理范围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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