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瑞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刘女士丈夫林某在2年间多次向女子丁某转账,累计达10万余元。刘女士得知后,要求丁某还钱遭拒,便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丁某与林某交往过程中,尤其是特殊节日,双方有频繁转账情况,且为520、520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认定双方已突破正常交往范围,转账行为无效,丁某所得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全额返还所得款项10万余元。(人民网)
以案释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法条链接
民法典之总则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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