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超6亿!昆明“投资养老”诈骗团伙落网!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2022-05-30 13:57 发表于云南

案情简述

以下两个涉案公司均以“投资养老”为名,承诺“高利率、高回报”,诱导老年人参与到某虚假项目投资中从中牟利实施犯罪。
其中,一家涉案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谎称建立合伙关系,实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合伙"人数达到4000多人,资金流水6亿多元。民警在某涉案公司现场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现金7万余元;查获128份老年人投资名单,涉案资金达465万余元;扣押涉案电脑4台,合同100余份。目前,1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另一涉案公司,民警现场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涉案现金4万余元;扣押涉案电脑8台,合同1000余份。目前,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综合云南日报、昆明警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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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
3、非法,是指主体不合法、行为方式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
4、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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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及量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立案标准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如下情节的:其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其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其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档量刑尺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二档量刑尺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第三档量刑尺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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