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教育、继承、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南博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
《民法典》首先定义了未成年人,并就未成年的监护做了规定,除了法定监护,还可以设立意定监护,都是为了在广义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尊重个体在成长阶段的不同特质,实现法律的严肃和情理兼容的最佳疏导和支持。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家庭中,父母均有对子女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等;
对于收养,《民法典》规定了收养的程序和效力,收养人的限制以及收养保密的明确条款。
继承编中,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胎儿也应保留继承财产的权利。
该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该法主要宗旨在于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普遍性教育的权利,对九年制义务教育作出量化规范,对于教育事务的学校、教师、教学教育、经费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该法律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其中第三条强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有义务组织和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制度和组织机构,对未成年人做预防犯罪教育,以及对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接触社会不良习性的组织和人、参与赌博、迷信等不良行为予以干预或强制管教,对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传播淫秽读物和视频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矫正,甚至可以交由专门学校强制教育改正,同时,也强调了心理辅导的建立和跟进。这一系列预防法律,都是为了及时纠正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枉顾行为,预防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为未成年人个人的人生道路建立多重保护模式,以全社会之力促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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