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广东省台山市的余女士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挂到某二手交易平台准备售出,结果原本价值约11万的二手车,却因余女士少写了一个0,标价变成1万1千元,结果被人付款拍下。余女士发现标价错误后取消交易,被买家告上法庭。被起诉后,余女士将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引发网友热议。(光明网)
以案释法
如果交易合同的确“显失公平”,即使合同成立,那么当事方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撤销买卖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判断标准:①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等各种因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用显失公平规则而撤销该交易。②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说,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结合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缔约背景和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
其他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除了上文所述,还有基于重大误解、欺诈、受胁迫等情形。概括来说,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的一种效力瑕疵民事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或者是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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