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警方查处一起倒卖政府消费券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经查,赵某(男,35岁)于5月29日至6月11日,以1.5至4.5折价格收购政府消费券,后通过微信出售,从中牟利3000余元(已全部挥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赵某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倒卖有价票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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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政府消费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消费环境,还导致政府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给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事处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名涉及二档罪名,“数额较大的”和“数额巨大的”二档量刑情节。
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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